閃婚夫妻一年后欲“離婚” 因數(shù)萬元彩禮打官司
本報訊 記者 蘇遠龍 通訊員 陳碧霞 送彩禮是我國婚嫁中的民間習俗,但如果婚后感情不和鬧離婚,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嗎?一男子小武(化名)通過相親認識了小芳(化名)并迅速閃婚,本想安安分分過日子,卻不想舉辦婚禮后一年小芳經(jīng);啬锛,不愿與其共同生活,小武無可奈何便一紙訴狀遞交到法院,要求小芳返還彩禮。日前,和平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婚約財產(chǎn)糾紛案。
2015年12月,小武與小芳經(jīng)他人介紹相親后迅速決定結婚,并于2016年3月分別在雙方家中宴請了親戚朋友,舉行婚禮儀式,然后開始了同居生活,但一直沒有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槎Y前,小武按照當?shù)仫L俗付給小芳及其家人見面禮12000元、“生錢”8000元(按當?shù)仫L俗男方需給女方親戚買禮品的錢)、禮金52000元(用于女方家擺酒席及購置嫁妝)。此外,原告還于2016年2月花費7794元為被告購置了“三金”(戒指、項鏈、耳環(huán))。但婚后,小芳多次返回娘家居住。2017年春節(jié)期間,小芳離開小武家回到娘家居住后,小武多次找尋小芳要求其共同生活均遭到了拒絕,無奈之下,小武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小芳返還其相關彩禮款共計93209元。
和平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告小武以與被告小芳結婚為目的給付被告見面禮12000元、“生錢”8000元、禮金52000元共計72000元,另花費7794元為被告購置“三金”,錢款數(shù)額較大,確認屬于給付彩禮。依據(jù)相關法律,本案的原、被告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彩禮款,應當予以支持。返還彩禮數(shù)額應考慮雙方已經(jīng)同居生活,并按風俗舉行了婚禮、購置了嫁妝,部分彩禮已經(jīng)消耗或物化為嫁妝等具體情形。因此,法院判決被告小芳返還原告小武人民幣44570元及價值7794元的“三金”。
相關閱讀
熱點圖片
- 頭條新聞
- 新聞推薦
最新專題
- 酷暑時節(jié),下水游泳戲水的人增多,也到了溺水傷亡事件易發(fā)高發(fā)季節(jié)。近日,記者走訪發(fā)現(xiàn),雖然市區(qū)河湖周邊基本立有警示牌,但不少公開的危險水域仍有野泳者的身影。為嚴防溺水事故發(fā)生,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