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伴溺亡未施救,3男子被同伴家屬起訴 3 人均被判支付慰問金
本報訊 記者 蘇遠龍 通訊員 陳碧霞 4人相約午后去河道游泳,其中19歲小伙黃某不幸溺水,隨行的3名成年同伴既未予以有效施救,又不報警求救,還竟然將死者存放在岸邊的手機、衣物、摩托車等財物丟棄和隱匿山中,死者父母悲痛之際一紙訴狀將3同伴訴至法院。
2017年9月1日午后,陳某、李某、謝某約集黃某到鄉(xiāng)鎮(zhèn)河段游泳,游泳過程中,19歲的黃某溺水,陳某、李某、謝某見狀驚慌失措,欲施救未果,3人共同決定不報警,并將黃某的蘋果手機投入河中、衣物和摩托車藏匿山中。次日,黃某的尸體被人發(fā)現(xiàn)并經(jīng)其家屬確認。經(jīng)和平縣合水派出所及縣公安局刑警大隊調查,認為沒有證據(jù)足以證實陳某、李某、謝某對黃某實施了犯罪行為,黃某死亡未見涉及刑事犯罪的跡象。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根據(jù)警方的調查結果,黃某溺亡系意外事件,3被告的行為與黃某溺水死亡之間不構成直接因果關系,不承擔侵權責任。黃某遇險后,3被告侵犯了他人財產(chǎn)權益,存在明顯過錯,依法應予以賠償。4熟人相約游泳,臨時形成了能力所及范圍內的相互照料義務,3被告沒有履行及時報警和向家屬說明情況的照料義務,構成違約行為,確實加重了原告方精神損害程度,根據(jù)公平合理、誠實信用的法律原則和人道主義精神,3被告應支付慰問金。遂依法作出判決如下:3被告賠償原告4000元手機價款,并向原告支付30000元慰問金。
一審宣判后,原告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本案現(xiàn)已生效。
■法官說法
本案涉及到3個法律問題:一是是否構成刑事犯罪?根據(jù)警方的調查結果顯示,沒有證據(jù)足以證實陳某、李某、謝某對黃某實施了犯罪行為;二是被告屬于見死不救還是欲救不能?3被告與黃某之間系同學與朋友關系,4人之間社會關系良好,從常理推斷3被告對事故發(fā)生持極其不樂意態(tài)度,且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證實,3被告驚慌失措屬于欲救未果;三是責任分擔問題,三被告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和履行慰問義務。法院通過個案審判,堅定不移地維護社會見義勇為和誠信友愛的主流價值觀,同時,也毫不動搖地堅持依法辦案,堅持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嚴守證據(jù)規(guī)則,努力將每一起案件辦成鐵證鐵案,守護社會公平與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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