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學位預訂費后未就讀 家長請求退還卻遭學校拒絕
本報訊 記者 吳奕鎮(zhèn) “孩子不去這個學校讀書,為啥不退錢?”日前,市民何女士向本報記者反映稱,今年6 月在源城區(qū)一家民辦學校為孩子繳納了3000 元學位預定費,不過,孩子后來并不想到該學校讀書,而是到另外一家學校報了名。后來,何女士多次到學校請求退回3000 元學位預定費時,卻被學校以各種理由拒絕。
何女士一家住在源城區(qū)中山公園附近,據(jù)她介紹,今年6 月中旬,為了能讓快小學畢業(yè)的孩子順利進入中學,她在源城區(qū)一家民辦學校幫孩子報了名,并繳納了3000 元定位費。學校表示,這筆錢在孩子入學后會抵充學雜費,并給何女士開了一張收據(jù)。但后來由于各種原因,何女士重新為孩子選擇了另外一間民辦中學。
在另外一所學校報名后,6 月28 日,何女士重新回到原先的民辦學校,要求將之前支付的費用退回,可是沒想到,校方卻拒不退回這筆費用,“招生辦說不給退,因為報名時就占了一個學位,說繳了錢就要去讀。”上門幾次后,何女士還是沒能討回自己的3000 元定位費。
據(jù)了解,該民辦學校于2012 年開辦,本學期計劃招收初一新生280 名左右,而實際上就讀的僅有240 多名學生。采訪中,校方一名工作人員一再表示,缺少一個新生就讀就會造成該學位3 年空缺,給學校帶來了損失。該工作人員還指出何女士此前簽訂的學費預定繳費通知單上有明確規(guī)定:一旦繳納學位預定費,不予退還。另外,工作人員還表示,招生工作開始前,學校招生計劃就已制定,師資分配、課本桌椅購置等工作已相繼開展,一旦有人繳費后要退回,這筆投資的損失只能學校自己承擔。
對此,市發(fā)改局收費科工作人員表示, 2009 年廣東省物價局以及廣東省教育廳聯(lián)合下發(fā)的《關(guān)于規(guī)范我省民辦中小學校教育收費管理的通知》里有明確規(guī)定,“民辦中小學校應按學期收取學雜費,不得提前向?qū)W生預收學位費”。此外,廣東正顯律師事務所律師焦海洋表示,由于通知單里面沒有約定所謂定金的罰則,根據(jù)最高院關(guān)于《擔保法》的司法解釋,這不屬于定金,從通知單的性質(zhì)來看,屬于一種格式合同,且是違規(guī)的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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