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80后男青年在市區(qū)專搶金項鏈 一年內作案5次
多行不義必自斃。80 后男子林某勇、陸某亮在河源市區(qū)瘋狂作案,一年內5 次搶奪他人脖子上的貴重金項鏈,價值達17.7 萬余元。而90 后男子朱某在明知財物是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予以收購,同樣觸犯了刑律。日前,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裁定,林某勇和陸某亮犯搶奪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3 年零1 個月和10 年零4 個月,兩人被處罰金20000 元。朱某則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 年零7 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案情回放】
去年4 月29 日,陸某亮、林某勇兩人駕駛摩托車來到市區(qū)興源路某服裝店門前路段,趁被害人曾某某不備之機,搶走曾某某脖子上的金項鏈(重79.42g,價值 24000 元),然后駕駛摩托車逃離現(xiàn)場。后陸某亮在中山市石岐鎮(zhèn)將該金項鏈銷售給朱某,得款16000 元,陸某亮、林某勇各分得8000 元。同年5 月27 日,8 月30 日、 31 日,9 月13 日,采用同樣手段,先后在旺業(yè)街某藥店對面巷口、源城區(qū)公園路老電影院紅綠燈路口、源城區(qū)新江三路某戶門口、源城區(qū)公園路某大排檔實施搶奪他人金項鏈,并銷售給朱某。2014 年10 月9 日,陸某亮、林某勇被公安機關抓獲,次日,朱某被抓獲。
源城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依法判處林某勇有期徒刑13 年零1 個月,并處罰金20000 元;陸某亮有期徒刑10 年零4 個月,并處罰金20000 元;朱某有期徒刑1 年零7 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陸某亮、林某勇、朱某不服,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市中院經(jīng)審理依法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該案中,犯罪分子的手段均是趁人不備,搶走被害人脖子上的貴重金項鏈。在此,法官提醒廣大市民外出時要注意保管好個人貴重財物,盡量少佩戴或不佩戴貴重金首飾,做到財不外露,同時應保持警惕,隨時注意身邊的陌生人。萬一遇到搶奪,千萬不要慌張,爭取在短時間內記住搶劫者和車的明顯特征,并迅速撥打110報警。
本報記者 梁小鴻 通訊員 雷江輝 朱曉寶
相關閱讀
熱點圖片
- 頭條新聞
- 新聞推薦
最新專題
- 酷暑時節(jié),下水游泳戲水的人增多,也到了溺水傷亡事件易發(fā)高發(fā)季節(jié)。近日,記者走訪發(fā)現(xiàn),雖然市區(qū)河湖周邊基本立有警示牌,但不少公開的危險水域仍有野泳者的身影。為嚴防溺水事故發(fā)生,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