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抵押給三人 女子在借款到期前卻"人間蒸發(fā)"了
明明“車主”將車質(zhì)押給自己并借走錢,但萬萬沒有想到,這輛車竟然在3 處抵押,而且車被其中一方開走。日前,市民繆先生向記者反映了自己的遭遇,稱鄺某以小轎車作為質(zhì)押,向自己借了8 萬元,但在借款到期前,該車卻被“偷”走。一番了解后繆先生竟然發(fā)現(xiàn),這輛車居然有3 個“債主”,而開走車的是其中一方債主。
用小車作質(zhì)押借走8萬元
據(jù)繆先生講述,去年11 月份,東源船塘人鄺某聲稱需要籌借一筆資金盤下市區(qū)一餐廳,多次向他開口借錢,出于熱心,繆先生最終答應鄺某。2014 年11 月30 日,繆先生將8 萬元借給鄺某,同時雙方立下借據(jù),鄺某在借據(jù)里聲明:2015 年1 月30 日前如未歸還借款,其所質(zhì)押的深圳牌小轎車歸繆先生所有。
小車竟有三債主一方將車開走
去年12 月15 日上午,繆先生開車來到市區(qū)學生路辦事,將車停在路邊,出來時發(fā)現(xiàn)車不見了,隨后他立即報警。車丟后,繆先生致電鄺某想告知她此事,卻發(fā)現(xiàn)對方電話遲遲未能打通,到鄺某的居所尋找也未能找到其本人。
在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賠償?shù)膸滋旌,深圳一車行一名工作人員通過保險公司聯(lián)系上繆先生,并告知他鄺某已有多月未支付按揭款。這時,繆先生才得知,原來鄺某以按揭貸款買車未付清貸款,機動車登記證書只能壓在車行無法取出。與此同時,他又從源城警方了解到,鄺某早在2014 年6 月30 日與惠州一投資公司簽訂借款合同,該公司于去年7 月份辦理車輛抵押權(quán);由于鄺某未能如期還款,該公司根據(jù)車輛GPS定位系統(tǒng)找到車輛位置,于2014 年12 月15 日派人將車開走。這時,繆先生才明白,除了車行的按揭外,鄺某用車作為抵押,先后向投資公司以及自己借錢,之后玩起“人間蒸發(fā)”。
律師:屬于合同詐騙行為
對此,記者通過電話聯(lián)系上深圳受理鄺某按揭貸款的車行,該車行的工作人員丁女士告訴記者,機動車登記證書與房產(chǎn)證一樣,按揭貸款未付清前是無法取出的,而鄺某自始至終未從車行取出過登記證書或復印件。鄺某失去聯(lián)系后,至今仍有7 萬多余款未付清,車行也一直在尋找她。
近日,源城警方在與鄺某簽訂借款合同并辦理抵押的投資公司所提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復印件中發(fā)現(xiàn),該證書登記欄上顯示有遺失的相關記錄,記錄時間在2014 年6 月 30 日之前,也即是鄺某未與惠州一投資公司簽訂借款合同之前。登記證未取出,而鄺某與投資公司辦抵押卻能提供登記證,對此,繆先生懷疑,“她可能向有關部門進行登記遺失,補辦之后才辦理抵押,所以投資公司提供的資料里才有遺失記錄。”
廣東盈美律師事務所律師肖鷹表示,未付清車款前,該車權(quán)屬未完全屬于鄺某所有,其又做二次抵押,與繆先生簽訂借款質(zhì)押合同前故意隱瞞按揭購車、與投資公司有抵押合同在先,向繆先生提供的質(zhì)押物不符合擔保條件,是典型的合同欺騙行為。
繆先生表示,希望警方能夠盡快破案,給他個說法。登記證無法從車行取出,為何能夠與投資公司進行抵押登記?目前,警方對該事件做進一步偵查。
本報記者 吳奕鎮(zhè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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