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學習貫徹《航道法》內容 推進水運事業(yè)發(fā)展
本報訊 記者 吳奕鎮(zhèn) 通訊員 賴一波 “在航道和航道保護范圍內采砂,損壞航道通航條件的,可收扣或者沒收非法采砂船舶,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為更好地掌握和了解《航道法》的內容和實質,促進航道建設、管理、養(yǎng)護、保護等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推進河源水運事業(yè)健康發(fā)展,昨日上午,市交通局、航道局、海事局等單位以及水運事業(yè)的企業(yè)參與《航道法》宣貫會,并在會上學習《航道法》的相關內容。
會上,省航道局律師方榮裕為學員主講 “走進《航道法》”專題學習。據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今年3 月1 日起施行,共 7 章48 條,這也是繼2004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港口法》后,成為內河航運界第二部重要的行業(yè)法律,為新形勢下依法治航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航道法》明確了航道的定義、政府預算資金保障的義務、航道管理機構的執(zhí)法主體資格;設立了通航建筑物五同步(同步規(guī)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航道保護范圍三個核心制度;規(guī)定了航道規(guī)劃編制、航道養(yǎng)護職責。
另外,對于破壞航道的行為,《航道法》提出了明確的處罰措施,比如,在通航水域上建筑橋梁等建筑物,建筑單位應當設置航標等設施,對違反規(guī)定的處5 萬元以下罰款;在航道內設置漁具或者水產養(yǎng)殖設施的,對單位處5 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 2000 元以下罰款。“以前對航道內的采砂行為,航道管理部門只有監(jiān)督權,沒有處罰權”,方榮裕表示,《航道法》實施后,如有單位或個人在航道和保護范圍內采砂,損壞航道通航條件的,將被沒收違法所得,扣押或沒收非法采砂船舶,并處5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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